(一)委托主體、委托方式及內容
委托主體
各級司法機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
各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作為委托主體的比較普遍。
委托方式
一般采用委托書,委托書采取書面形式。
委托內容
受委托單位名稱、委托事項、鑒定要求(包括鑒定時限)、簡要案情、鑒定材料。
對送鑒材料的要求
(1)訴訟狀與答辯狀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
(3)招標發包工程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
(4)承包人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證書;
(5)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單、現場鑒證;
(6)視工程情況所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機關委托鑒定的送鑒材料應經雙方當事人質證認可,復印件由委托人注明與原件核實無異。
其它委托鑒定的送鑒材料,委托人應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送鑒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與鑒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鑒定的內容屬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體、受理方式
受理主體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機構。如果省人大批準實施的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該省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當對工程造價爭議進行調解和鑒定,那么,這些省及省直轄市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就屬于地方法規已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機構
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經司法部門認可,取得司法鑒定資格或批準入冊的也可以從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但全國尚未作統一的司法解釋,各省的規定不盡相同,存在著政出多門,行業管理不規范的現象。
受理方式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受理,必須以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義接受委托。鑒定機構在接受委托書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即時決定受理。不能即時受理的,應在7天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凡接受司法機關委托的司法鑒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鑒材料,不接受當事人單獨提供的材料。
不屬于司法機關委托的司法鑒定,委托方和受理方應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