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16號令)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量清單是指招標人依據國家標準、招標文件、設計文件以及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的,隨招標文件發布供投標報價的招標工程量清單,包括其說明和表格。它應以單位(項)工程為單位,由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它項目清單、規費和稅金項目清單組成。
第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評標方式分為綜合評標(估)法和經評審的合理最低投標價法。
第五條 招標人應根據工程項目情況選擇評標方式,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評標方式、定標方式、推薦中標候選人數量及程序。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進行施工招標時,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工程、搶險救災工程、工程總承包項目除外),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科學擇優的原則。非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進行施工招標的,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工程造價專家占技術經濟專家組成人員應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條 招標人對工程量清單編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
第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進行施工招標時,招標人必須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成果文件應當由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否則無效。
第十條 招標人發布的招標文件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規定,內容不得違法或者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在下列內容描述中應注意其合規性:
(一)描述計價風險內容及其范圍(或幅度)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避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或幅度)。
(二)在公布最高投標限價時,不得只公布最高投標限價。應同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計算方法,以及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增值稅。
(三)商務標中應明確不可競爭性費用不參與評審,并對不可競爭性費用(規費、增值稅)和安全文明施工費進行單列。
(四)明確電子招標投標使用的數據標準,以及電子文檔或紙質文件等有關要求。
(五)設置保證金要求時,不得強制要求使用現金形式提供投標保證金、承包商履約保證金、業主工程款支付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證,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絕接收保函。
(六)設置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要求時,統一使用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分值。投標人除以下情形之一外的其他的行政處罰、訴訟或仲裁案件、被執行信息等,不得作為否決性或限制性或扣分條件:
1.投標企業或個人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2.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3.“信用中國”網站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4.符合被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否決性或限制性條款。
(七)設置施工人員要求時,除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生產三類人員持有證書提出要求外,不得對其他人員證書再作要求。不能以社會保險繳納年限限制上述人員參與投標活動。
(八)工程量清單中存在暫估價、暫定金額形式計價的,招標文件應明確暫估價、暫定金額不參與評審。以暫估價、暫定金額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依法招標。
(九)設置投標人條件時,不得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以及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不得將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采用某種特定表述或者明確記載某個特定經營范圍細項作為投標、加分或者中標條件,不得以招標項目超出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為由認定其投標無效。
(十)設置投標人資質要求的,應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不能任意提高或降低資質資格排斥潛在投標人。園林綠化工程招標,不得設置投標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作為承包業務的條件。
(十一)設置以獎項作為評標加分條件的,不能以帶有特定區域文字描述,應以通用性省(市、縣)文字描述;以特定行政區域獎項作為評標加分條件的,應設置全國性的獎項作為評標的加分條件;獎項的設置應在《全國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中。
(十二)設置招標范圍時,不得存在違法肢解發包的內容。單位工程禁止發包人肢解發包的建筑分部工程為: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裝飾裝修、屋面、建筑給水排水及供暖、通風與空調、建筑電氣、智能建筑、建筑節能和電梯。
(十三)明確招標投標分段限時投訴的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違反招標投標程序。其中:招標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評標結果公示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投訴。
第十一條 評標程序分為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等階段。
第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及商務標要求對投標文件的符合性、響應性、資格條件和重大偏差等逐一進行初步評審。經審查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不再進入詳細評審階段。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應秉持審慎原則否決投標。因招標文件或工程量清單表述歧義或邏輯錯誤等原因,造成投標文件表述問題的,不可否決投標。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的,不應予以直接否決投標,可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澄清、說明或補正,但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投標文件中存在符合否決投標的情形之一的,可按否決投標處理。否決投標的情形見附件1。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對通過初步評審合格的有效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評審規則(見附件2)進行技術標、商務標、綜合標的詳細評審。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文件中的報價稱為有效投標報價。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出具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的評標報告。對評標結論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以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規定,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定標方式確定中標人。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河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評標辦法》(豫建[2018]1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