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閱讀了1229份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文書,梳理了該類案件的裁判規則,現將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鑒定相關的21條裁判規則整理出來,供各位參考。
01.
沒有備案的印章,不具備鑒定條件。
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巴彥淖爾西部銅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086號)中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西部銅業公司不認可上述四份材料真實性,稱該生產調度部印章于2016年11月份啟用,而且與雙方以往工程結算單流程形式不符,并申請對加蓋的“巴彥淖爾西部銅業有限公司生產調度部”印章真偽進行鑒定,但該印章沒有備案,不具備鑒定條件,本院依法不予準許。
02.
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鑒定意見的,法院可采信鑒定意見。
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西安佑利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33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一審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陜西中房建筑工程司法鑒定所鑒定,本案工程所需修復費用為377942.84元。鑒定意見認為,海天公司未按規范施工、7#樓確實存在外露質量問題,應由海天公司承擔責任。海天公司主張其不應承擔案涉修復費用,但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鑒定意見的結論,本院對此不予認可。一審法院認定海天公司支付佑利公司案涉修復費用377942.84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類似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86號
03.
在工程開工后取得規費證,承包人無證據證明按照規費證核定費率繳納規費的,法院可采信鑒定意見。
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遼寧上海城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33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建一局取得規費證的時間是2013年9月17日,案涉工程于2013年4月30日開工,規費證取得是在案涉工程開工之后。中建一局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按照規費證核定的費率交納了規費。一審法院采信鑒定機構按照有關文件規定核定的規費,并無不當。
04.
在工程實際使用近兩年的情況下,發包人未向財政、審計部門提交工程建設資料啟動審計部門審計的,法院可依法委托司法鑒定以確定工程造價。
湖南紫都城鎮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湖南業達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再56號)中紫都公司與業達公司在《道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結算按現行長沙市政定額標準計取,工程最終造價及支付以財政、審計部門最后審計結果為最終結算依據。雖然紫都公司及官渡鎮政府均主張工程造價應以財政、審計部門最后審計結果為最終結算依據,但在上述道路工程已使用近兩年的情況下,紫都公司尚未向相關財政、審計部門提交工程建設資料,啟動財政、審計部門審計。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也無法提供審計結果,故一審法院根據業達公司的申請,依法委托湖南日升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業達公司完成的工程進行造價鑒定,該鑒定機構作出湘日(2016基)鑒字111號《工程造價鑒定報告》,該鑒定報告可以作為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的依據。
類似案例:(2020)最高法民終63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采用政府審核價格還是鑒定價格的問題。一般而言,當事人約定以審計部門的審計結果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但審計部門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出具審計結論,經當事人申請,且符合具備進行司法鑒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鑒定方式確定工程價款。本案中,郴投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郴州市審計局出具《關于郴州市蘇仙湖、王仙湖項目竣工結算報送審計的函》后,至黃厚忠2017年提起本案訴訟,郴州市審計局始終未作出審計結論,原審法院根據黃厚忠的申請,委托進行造價鑒定,并無不當。郴投公司主張合同已經約定以審計報告為結算依據,原審法院貿然啟動司法鑒定違法,沒有事實、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05.
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鑒定過程不當或存在重復計算的,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
湖南紫都城鎮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湖南業達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再5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委托程序合法,紫都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鑒定過程不當或存在重復計算問題,再審時要求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原判決以《工程造價鑒定報告》確定涉案總工程造價為29165873.04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類似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720號
06.
鑒定機構對地下車庫、人防工程面積進行現場勘驗的,無需測繪資質。
河南天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聚爾溢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568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依據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發布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第5.2.1條“根據項目鑒定工作需要,鑒定機構可組織當事人對被鑒定的標的物進行現場勘驗”的規定可知,鑒定機構根據鑒定需要可以對地下車庫、人防工程面積進行現場勘驗,而無需專門的測繪資質。
07.
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是否需要進行修復以及修復費用的確定均屬于司法鑒定的范圍。
新疆昆侖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新疆聯合利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終186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是否需要進行修復以及修復費用的確定均屬于專業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聯合利豐公司對此有權向法院申請鑒定,一審未準許工程質量鑒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而且影響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剝奪當事人的舉證權利。
08.
在對結算依據存在重大爭議的情況下,鑒定機構可按照各方主張的結算依據分別作出鑒定意見。
新疆昆侖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新疆聯合利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終186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案涉樁基基礎工程款結算依據存在爭議,昆侖公司認為應當以其與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簽訂的《聯眾國際大廈地基處理及樁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作為結算依據;聯合利豐公司認為應當以其與昆侖公司簽訂的《聯眾國際大廈建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作為結算依據。在雙方對結算依據存在重大爭議的情況下,鑒定機構可按照雙方主張的結算依據分別作出造價鑒定作為法院裁判依據。
09.
無證據證明鑒定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對回避申請不予支持。
云南光遠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582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在原審中對于鑒定機構的資質、鑒定程序均未提出異議,光遠公司對《鑒定意見書》的一審質證意見為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光遠公司申請再審稱本案鑒定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與新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為父子關系,但其未能就本案鑒定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法定回避情形進行舉證,其該項再審申請理由無事實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10.
發承包雙方同意,法院可采取最大誤差核查法來考察鑒定意見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趙祿文、云南紅華實業集團凱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終4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鑒于全面核查鑒定意見中的各項工程造價數據是否客觀全面需要較長時間,為提高審判效率,雙方同意本院關于采取最大誤差核查法來考察鑒定能否作為本案工程造價鑒定結果的建議:由反對方根據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資料請專家輔助人對鑒定意見進行單方核查,指出最大誤差部分,由本院組織雙方對其工程量、工程單價及計算過程、計算結果等進行核查,若該部分的核查結果存在重大誤差,則對鑒定意見不采信,若誤差不明顯則將鑒定意見作為定案依據。
11.
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并非絕對不能鑒定。
江西省漢威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陳德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260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漢威公司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于對外委托文件制成時間鑒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亦并未規定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絕對不能鑒定。
12.
司法鑒定的依據是《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
中國水利水電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唐甘肅祁連水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終85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鑒定人未適用2018年3月1日起實施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而是適用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制定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前者系新制定的國家標準,其效力高于作為協會標準的后者,其內容更加詳細、程序更加規范。在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之前,前述國家標準已經發布,應當以此為據進行鑒定,更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實,解決本案爭議。
13.
鑒定機構不具有司法鑒定許可證,仍然可以接受法院委托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進行工程造價鑒定。
濮陽陶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19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院經審查認為,匯成公司是法院在征得陶富公司和濮銀公司同意后所委托的鑒定機構,符合鑒定法律程序要求。匯成公司就案涉工程進行的造價鑒定并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年修正)第二條所規定的需要登記管理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匯成公司是否具有司法鑒定許可證不影響其根據法院的委托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進行工程造價鑒定。
類似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652號
14.
地質調查、修復、治理等專門性問題,應通過鑒定予以確定。
巴州敦德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新疆有色地質工程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終47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上述合同所含項目和費用是否合理、必要,涉及地質調查、修復、治理等專門性問題,應通過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予以確定。一審未經鑒定徑行認定相關損失數額理據不足。
15.
案涉合同工程造價已超5000萬元的,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所作的鑒定意見并非當然無效。
中國一冶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首鋼伊犁鋼鐵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353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首鋼伊犁公司申請再審稱,案涉鑒定機構僅具備乙級資質,根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之規定,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案涉合同工程造價已遠超5000萬元,鑒定意見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本院認為,該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管理性規定,違反該辦法所作鑒定并非當然無效,原審法院委托鑒定程序合法,結合案涉鑒定意見,綜合全案證據對工程造價作出認定,并無不當。
16.
鑒定費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
唐龍剛、萬正軍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535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唐龍剛、萬正軍一審中申請的鑒定以案涉工程實際產生的勞務費為內容,系屬唐龍剛、萬正軍的主張范圍,其應承擔該主張的舉證責任,負擔該鑒定相關費用;鑒定費不同于訴訟費,亦不屬于案件受理費,故二審法院依據上述規定未將該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分擔,并無不當。
類似案例:(2020)最高法民終547號、(2020)最高法民終383號、(2020)最高法民終1150號、(2020)最高法民終927號、(2020)最高法民終191號、(2020)最高法民再360號、(2020)最高法民終132號
相反案例:通常鑒定費由法院自由裁量分配當事人承擔。
17.
發包人對竣工圖有異議,法院應當作出明確認證后再移交鑒定機構。
貴州恒鑫碩泰置業有限公司、重慶市凌志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44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貴州恒鑫公司在鑒定材料質證期間明確提出不認可竣工圖,一審法院應當先對竣工圖能否作為鑒定依據進行認證。一審法院未作出明確認證即將竣工圖移送鑒定機構,程序存在瑕疵。
18.
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并不當然無效。
新縣鼎興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商城縣金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525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補充協議》第四條約定:“按圖紙實際施工的面積乘以一次性包死單價每平方米1850元作為該工程的合同價款?!备鶕摋l約定內容,案涉工程價款應當按圖紙實際施工的面積乘以固定單價1850元計算。為證明實際施工的面積,金鼎公司一審提交了其單方委托廣西新僑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新僑公司)作出的《信陽市龍源名苑小區4#樓建筑面積》,該《信陽龍源名苑小區4#樓建筑面積》是廣西新僑公司依據圖紙計算出案涉工程建筑面積,有詳細的面積說明,廣西新僑公司系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且在該《信陽市龍源名苑小區4#樓建筑面積》有加蓋相關鑒定人員印章,因此,在鼎興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情形下,二審判決采信該《信陽市龍源名苑小區4#樓建筑面積》,并無不當。
19.
雖有結算書,發包人、承包人均同意申請鑒定的,法院可啟動鑒定程序。
云南文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洪立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再36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本案中的鑒定程序的啟動經過了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故原審法院未采信結算書而啟動鑒定程序并無不當。
20.
鑒定人僅有一人具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資質,其所作的鑒定意見并非當然無效。
云南文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洪立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再36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本案三個鑒定人中,僅鑒定人黃某3具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資質,其他二人均非注冊造價工程師,但目前并無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司法鑒定人員數量須三人以上且全部須具備注冊造價工程師資質,否則鑒定意見無效。本案是否應當重新鑒定還應根據鑒定意見是否客觀真實、是否存在明顯錯誤予以確定。
筆者注:《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3.4.3條規定,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指定兩名及以上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該規范3.1.4條規定,鑒定人應在鑒定意見書上簽名并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對鑒定意見負責。
21.
對工程項目預算進行的評審報告,發包人不認可的,該報告不能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內蒙古亦龍實業有限公司、固陽縣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526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亦龍公司以佳世達造價公司出具的《預(決)算評審報告》為證據請求以此評審報告評審的工程總價認定案涉工程價款。一、二審中,固陽縣政府、固陽縣交通局均主張《預(決)算評審報告》是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對國有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審計,不能作為案涉工程結算依據。經查,從《預(決)算評審報告》內容看,該評審報告是佳世達造價公司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的通知要求,對案涉項目預算進行的評審,評審目的、評審依據、評審方法和程序均與工程造價的審計或鑒定有一定區別。據此,發包方不認可此審定報告為工程造價結算,具有事實依據。至此,在雙方對工程結算價款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亦龍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對其主張的工程價款負有舉證責任。在一審法院釋明后,亦龍公司申請鑒定又撤回,原審判決認定其提起訴訟的證據尚不充分,并無不妥。亦龍公司可在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工程價款數額后再行提起訴訟,不存在喪失追索工程款權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