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一般工程相比,EPC工程總承包的合同面臨更多法律風險,可能會導致某一合同簽訂方遭受到不必要的損失。本文結合民法典和建筑工程相關法律條款的解釋,分析EPC工程總承包合同常見風險條款,并就預防風險對策作出探討。 我國現行《建筑法》與《民法典》中均對建筑合同進行了法律上的闡釋,為EPC項目總承包的推行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建設部頒布的相關指導意見中也對該模式提出了相應的推廣政策。EPC總承包包括了從設計到對業主運行人員培訓的全過程,合同采取總價模式,幾乎涉及整個項目的進度、安全、質量等問題,并對總承包商提出了嚴苛的考核條件。所以,總承包商會存在更大壓力,合同所擔負的法律風險也遠遠大于傳統施工總承包模式。
EPC工程總承包合同分析、交底
對風險防范的必要性
對合同條款的風險防范是建立在合同分析之上的。由于合同本身表達內容較復雜,每個條款都需要和工程中對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相銜接,牽涉到環節多而零散,有不少都是不太容易理解的法律語言,卻有著較為繁復的內涵。在對具體條款進行表述、合同評審時均會存在風險,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會出現雙方的爭議行為。而若對合同訂立的法律法規進行分析,可以讓總承包商了解其所適用的具體法律,進而更好的指導合同履行。在對合同進行法律相關分析時,需要關注合同中所表達的相應法律法規,對承包商的任務、責任及相應標準作出明確定義,以及對具體工程量、圖紙、各環節相關技術等均提出明確標準,界定項目范圍,盡可能減少后期變更或索賠的幾率。
合同交底,即合同管理人員和項目部人員間關于合同意圖、關系、內容及工作要求的溝通,需要雙方共同參與并發現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尋求解決辦法,做到事前防控。管理者應組織各具體項目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匯總分析結果并對其作出解施,之后對工程小組進行責任劃分,協調具體工作。而且,總承包商應將整個過程中涉及的各類投標文件、合同相關文本、報表、備忘錄、實施計劃、圖紙、會談記錄、施工進度記錄等材料做好留底,以備不時之需。
EPC工程總承包合同中
工程范圍條款的法律風險及對策
EPC工程總承包合同所囊括的條款既多又較繁雜,且又是事關工程開展和結算的關鍵條款,缺一不可,故在約定時也會比較詳細。以往《合同法》中對于施工合同的內容做了較為明確的要求,基本在其所列內容項目,都需要在合同內容中體現出來。而在今年新實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中,則對以往合同內容所要求的如工程范圍、工期、開竣工時間、質量、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相關材料供應責任、款項、驗收、質保等內容前新增“一般”兩字,意為上述條款并不是合同中所必須說明的,而是需要合同雙方自行約定。這樣一來,無形中即增加了與工程范圍約定相關的法律風險,若在擬定合同前未足夠充分的考慮,即使在一些細枝末節上出現紕漏,也可能會影響到后續的工程進度、質量和結算,無端造成損傷。
由于工程范圍條款的復雜性,及其在整個合同中的重要地位,在對該條款進行法律上的風險防范時,首先應認真推敲項目的工程范圍,理順其中牽涉到的所有工程環節和各項細節,以確保這部分的條款能基本覆蓋整個施工過程,并能對其中所有細節都作出細致的規定,做到事事有據可依,都有符合行業規定且明確的標準認定。同時,應對條款的實際可操作性進行反復推敲,并能便于發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得到他們的認可。編寫合同時需足夠仔細,杜絕出現前后不一致,或者內容混亂的情況。對于一些難以用文字明確描述的內容,如圖紙、技術說明等,可專門打印成頁,附在合同最后面,使簽訂合同者能一目了然,同時,需盡可能不使用“等”字模糊約定或者擴張解釋。對于存在多個總承包單位參與的情況,需通過對其中細節的明確,和對各方工作內容、權責的詳細劃分,以做到盡量防止爭議、糾紛,確保合同順利被履行。選擇國家推薦的示范文本來簽訂合同,以防發包人私自設定口袋條款。為違約責任承擔情況設定限額,盡可能將因范圍不明確而導致的違約風險限定在一定的、可承受的范圍內??偝邪桃部梢栽O置較高比例應對金,專門用來應對履行過程中的各類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的風險。
EPC工程總承包合同中
支付方式條款的風險及對策
(一)支付方式條款的法律風險
在各類條款中,除了內容繁復的施工范圍,支付條款也是比較容易出現糾紛之處。對支付條款的要求,不僅需明確支付方式,還應確保能得到發包方的認同,并兼顧兩方的利益,只要其中任何一個條件未能被滿足,就可能會導致糾紛。從既往合同支付條款上的糾紛來看,多由于擬定合同時未對支付的時間、方式、節點、認定和比例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導致后期在履行時產生爭議,承包商不得不墊資,資金風險較大,導致和發包方之間的矛盾。
(二)支付方式條款風險的應對
在相關合同條款履行中,可能會由于業主自身出現資金困難,難以正常支付款項,給承包商帶來了較大的資金風險,這也是承包商最不愿意承擔的風險。為盡可能減小此類風險,承包商需重點關注其中關于價款分期支付的條款是否合理,包括進度款的劃分、預付款占比等方面是否合理,需保證進度款支付和工程進度的一致性,并且做到以合同價款為基礎,預付款應不低于10%,開工令生效需在承包商收到全部預付款后,質保金應在5%-10%之間,里程碑付款的分期劃分需要保障工程的按進度用款,以盡可能減少承包商自行墊資量,降低可能產生的利息負擔。除了對合同條款本身的關注外,承包商還應事先對業主的資金實力、付款能力進行詳細審核,了解項目具體資金來源,自籌和貸款比例,還款能力等,盡可能選擇有充足資金實力的業主,減少自身資金風險。
EPC工程總承包合同中
施工方對工程質量的責任及逾期罰款條款
的風險及對策
(一)工程質量責任及逾期罰款條款的風險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中,對施工方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問題及逾期交付問題作了詳細規定,需要施工方承擔相應責任和違約責任。在EPC工程總承包合同中,上述問題均需由工程承包方承擔,發包方為保護自身利益,也勢必會增加相應罰款條款,即若發現承包方未按時完成進度,或者出現質量不達標的情況,需處以一定比例罰款,或者無償返修,但若因此造成逾期,需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這無疑就會給總承包商帶來較大的風險。一方面,在現實施工中,不少建設方為謀求自身利益,會要求總承包商趕進度,使得進度和質量標準難以兼顧。如混凝土施工中,在混凝土尚未達到一定強度便要求拆除模板進行下一道工序,這樣很可能會由于強度不達標而導致日后的質量問題。另一方面,合同中存在的關于罰款的規則和細節也常常會不利于承包方,可能會引起進一步糾紛。為盡可能減少上述糾紛,需要在合同中對相關條款作出明確認定,包括進度、質量標準、逾期時間及責任等方面作出友好協商,定下雙方均認可的尺度。
(二)工程質量責任及逾期罰款條款風險的應對
在工程質量責任方面,需在合同內約定具體責任方,若為參建方或發包方的緣由,總承包商需在合同中明確若后后期要求變更,如需要趕進度之類,必須有要求者的紙質文件并簽字后才可落實,以及約定如因此導致的質量問題,需由提出要求一方自行承擔,同時在履行合同階段注意收集好此類資料,以應對可能該部位發生質量問題涉及維修賠償的情況。尤其需根據《民法典》要求,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隱蔽工程隱蔽之前,必須有發包方的檢查,及同意進行下一步工序的確認簽字,若因發包方的延誤引起的工期進度落后,需由發包方承擔相應責任。對于在具體施工中可能會出現引起工程質量或逾期的問題,承包方需仔細考慮,將一些不可預見及不可抗力風險也考慮在內,結合實際情況和發包方進行充分的溝通,并協商如果因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該類問題,雙方因如何分擔責任,有疑問處需申請發包方進行合理調整,盡可能在合同簽訂期減少后期履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爭議。
對法律適用條款爭議的風險和對策
(一)對法律適用條款爭議的風險
這方面的風險主要存在于外商在中國境內投資興建工程所簽訂的合同中。站在法律適用條款的角度來看,外商在中國投資項目,需要接受中國的法律管轄,不允許在其中套用外國法律。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少外商會在合同條款中將外國法律作為準據法,這是不合理的,也可能會最大程度保證外商利益,而給中國的總承包商帶來法律權益上的損害。所以,對于承包商來說,碰到這種類型的合同時,需尤為注重合同的談判和簽訂階段,以免因此類問題導致日后的糾紛,盡可能減少履行中的法律風險。
(二)法律適用條款爭議風險的應對
為盡可能減少此類風險,承包商需將復核合同真正看作自己的義務。首先需認真審核相關法律文件,尤其是認真研究《民法典》合同編第十八章建筑工程的內容,以及我國現行《合同法》《建筑法》及EPC總承包合同范本等,對其中所涉及條款進行一一對照,找出其中存在的疏漏和錯誤,并對其進行修正。其次,需審核價款的構成和計價貨幣,必須在合同中明確體現因匯率、利率而產生風險的分擔辦法,注意分段支付的設定方式是否合理。由于EPC合同的要求中明確規定了業主方面所提供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和準確也由承包商負責,而這些都是會增加總承包商風險的因素,當總承包商認真審核合同并發現這些來自業主方的問題時,應要求業主給予書面澄清,或在報價中將其納入考慮范圍內,在建議書中應避免過于籠統的承諾??傊?,簽訂EPC合同時,承包商需認真審核合同,對其中可能存在的各類問題進行反復推敲,不斷細化各項條款內容,并和發包方充分協商,盡可能規避相應法律風險,保護自身利益。